組織章程
本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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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規定之。 |
第二條 |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百岳登山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名為KAOHSIUNG PEAK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 |
第三條 | 本會為非營利團體,以嚮應政府提倡全民運動,提倡登山、健行、露營、野外求生、山難救助等健康公益性活動,並發揚冒險患難、克苦耐勞、互助合作之精神,以達強身報國、服務社會之宗旨。 |
第四條 |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五條 | 本會址設於高雄市。 |
第 二 章 任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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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 |
舉辦登山、健行、露營等活動。 |
二、 |
舉辦高山攀登之技術訓練與研習活動。 |
三、 |
舉辦野外、絕地求生訓練及研習山難救助專技。 |
四、 |
調查、探索山地資源及提供報導登山消息。 |
五、 |
協助與配合政府有關之健康戶外活動。 |
第 三 章 會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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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類如下: |
一、 |
基本會員: |
1.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於高雄市,贊同本會宗旨者,經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得向本會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年費後始為本會基本會員。 | |
2.團體會員:凡本市各機關行號學校團體得向本會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 |
二、 |
贊助(或榮譽)會員:外縣市市民、外國籍山友願加入本會為會員者,經理事會審議通過者,得為贊助(或榮譽)會員。以上各類會員除基本會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其他會員均無該項權利,至於其他權利與義務則按章程規定履行。 |
第八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會員代表) |
一、 |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二、 |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
三、 |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
四、 |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第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十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 |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一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十二條 | 基本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
第十三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四 章 組 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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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倏 |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監察機構。 |
第十五條 | 會員 (會員大會)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之應議決事項。 |
第十六條 |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三、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四、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五、 |
聘免工作人員。 |
六、 |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七、 |
其他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 |
第十八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表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 |
審核年度決算。 |
三、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 |
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 |
受停權處分者。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設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 五 章 會 議 |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 |
財產之處分。 |
五、 |
團體之解散。 |
六、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三十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一條 | 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 |
會、監事會,視同辭職。 | |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 |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300元整。 |
二、 |
常年會費: 基本會員:新台幣700元整 贊助會員:新台幣600元整。 |
三、 |
事業費。 |
四、 |
會員捐款。 |
五、 |
委託收益。 |
六、 |
基金及其孽息。 |
七、 |
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一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
第七章 附 則 |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七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