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本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有關法令規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高雄市百岳登山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名為
  KAOHSIUNG PEAK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
第三條 本會為非營利團體,以嚮應政府提倡全民運動,提倡登山、健行、露
營、野外求生、山難救助等健康公益性活動,並發揚冒險患難、克苦
耐勞、互助合作之精神,以達強身報國、服務社會之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  二  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舉辦登山、健行、露營等活動。

舉辦高山攀登之技術訓練與研習活動。

舉辦野外、絕地求生訓練及研習山難救助專技。

調查、探索山地資源及提供報導登山消息。

協助與配合政府有關之健康戶外活動。
  第  三  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類如下:

基本會員:
  1.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於高雄市,贊同本會
  宗旨者,經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得向本會申請入會,經理事
  會審議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年費後始為本會基本會員。
  2.團體會員:凡本市各機關行號學校團體得向本會申請入會,經本會
  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得推派代
  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贊助(或榮譽)會員:外縣市市民、外國籍山友願加入本會為會員者,經
  理事會審議通過者,得為贊助(或榮譽)會員。以上各類會員除基本會
  員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外,其他會員均無該項權
  利,至於其他權利與義務則按章程規定履行。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會員代表)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
  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基本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
  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四倏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 (會員大會)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其他依法令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之應議決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並擔
  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表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
  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
  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五  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
  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
  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
  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
  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
  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
  會、監事會,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300元整。

常年會費:  基本會員:新台幣700元整   贊助會員:新台幣600元整。

事業費。

會員捐款。

委託收益。

基金及其孽息。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一個月內,經理事會
  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
  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
  時亦同。
高雄市百岳山協會
活動報名專線及連絡電話:0921270390